农牧民同国营或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的造林、护林、育苗等承包经营合同,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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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庆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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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区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出现了承包造林、护林、育苗等多种经营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涌现出一大批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对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地区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或中途毀约,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甚至影响了农牧民群众造林、护林、育林的积极性。近来,许多农牧民群众来信来访,询问有关不履行承包合同该怎么办,现就个人的看法作一解答。关于承包经营权,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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