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书证在实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
| |
引用本文: | 马新兰,李爱巧,王晖东.检疫书证在实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中国动物检疫,2003,20(5):10-11. |
| |
作者姓名: | 马新兰 李爱巧 王晖东 |
| |
作者单位: | 新疆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830063 |
| |
摘 要: |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 ,有权出具检疫证明 ,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 ,也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 ,并依法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不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
|
关 键 词: | 检疫书证 应用 问题 检疫员 |
文章编号: | 1005-944X(2003)05-0010-0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