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中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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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明诚.产品质量纠纷中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J].农机质量与监督,2001(6):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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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明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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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吉安县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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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购买、使用缺陷农机产品或者假冒伪劣农机零配件而受到触目惊心损害的事例不胜枚举。在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过程中,仲裁机关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检验证据。但是普通农民和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瑕疵的鉴定、取证非常困难。我国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供证据的义务一般由起诉者承担。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民事纠纷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接触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收集证据的能力强弱不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救济特定条件下的受害者,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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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机产品 产品质量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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