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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植物检疫条例》
摘 要:
为了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国务院1983年1月3日正式公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全文共20条,全国必须遵照执行。全国性植检工作由农、林两部主管;各省主管本地区的检疫工作。 凡局部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定为检疫对象。其名单由部制定,各省可制定本省的补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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