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知识问答(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转为物权有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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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知识问答(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转为物权有何意义[J].湖南农业,2008(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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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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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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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1987年,张某就村里的河滩荒地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每年交承包费1500元。此后,张某扩大了土地投入,栽植果树、修挖鱼塘,不久就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看到张某有了不错的经济效益,村里认为承包费定低了,于是要求增加至每年3000元。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村委会决定收回承包地,毁坏鱼塘,砍掉果树,并重新将其发包给李某,造成张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的,但鉴于李某事实上已经对土地进行了新的耕作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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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识问答 物权法 债权 承包合同 经济效益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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