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知识问答(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转为物权有何意义
引用本文:严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知识问答(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转为物权有何意义[J].湖南农业,2008(5):28.
作者姓名:严永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摘    要:案例:1987年,张某就村里的河滩荒地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每年交承包费1500元。此后,张某扩大了土地投入,栽植果树、修挖鱼塘,不久就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看到张某有了不错的经济效益,村里认为承包费定低了,于是要求增加至每年3000元。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村委会决定收回承包地,毁坏鱼塘,砍掉果树,并重新将其发包给李某,造成张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的,但鉴于李某事实上已经对土地进行了新的耕作利用行为,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识问答  物权法  债权  承包合同  经济效益  村委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