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能否调整“四荒”土地合同约定承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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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建刚.发包方能否调整“四荒”土地合同约定承包费[J].湖南农业,20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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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建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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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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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例】某县金川镇桁桥村村委会于1999年12月与浙江人孟某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村里的13.3公顷荒山,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每667平方米每年(下同)50元。孟某雇请技术人员在荒山进行了土壤改造,种植中药材。自2010年起,孟某的每667平方米年均收益都在8000元以上。村民见孟某发了大财,都抱怨村委会土地租金收得太便宜了,纷纷要求村委会提高租金。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一结束,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就与孟某沟通承包费调整事宜。孟某以合同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于是,村委会将孟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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