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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连载之三)
摘    要: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关 键 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法 社会监督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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