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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可否作离婚理由
摘    要:我丈夫在深圳打工,3年来对我们母女不闻不问,不尽丈夫应尽义务,从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我们夫妻关系亦名存实亡。请问:他的行为算不算遗弃家庭成员,我能否以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关 键 词:离婚理由 遗弃 家庭成员 法院 丈夫 义务 夫妻关系 打工 要求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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