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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吗?
摘    要:某村的一个果园多年无收,1995年冬来了位福建人承包了果园,全村小组长、部分群众代表参加讨论同意,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福建人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5年的承包合同。福建人经过几年艰辛劳动,果园变绿了,1998年一年收入2万余元。于是村民眼红了,以“没有经过各家农户同意”为由要求收回果园,遭到福建人拒绝。于是,全村169户中有53户78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支配下,强行闯入果园、毁树开荒,损坏果树600余株,损失上万元。事后,这些认为“法不责众”的村民受到了处罚。“法不责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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