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8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简称"97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设定了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过渡政策,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同时明确化肥出口需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库存化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政策时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97号文"对于化肥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库存带来的税费压力,保证政策实施后化肥市场的平稳运行,而其中关于出口征税的规定则引发了行业对于化肥出口政策调整的新一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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