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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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初颖,马志强.人民法院对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强制执行措施[J].兽医导刊,2009(2):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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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初颖 马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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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兽医工作站,内蒙古扎兰屯,162650 2. 赤峰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内蒙古赤峰,0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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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体执行手段.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没有自动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确定的行政义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为人民法院接受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对被执行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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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卫生管理 人民法院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动物卫生监督 法律文书 法律规定 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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