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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企业推动”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动物卫生立法机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姓名:陈向前
作者单位: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首席科学家
摘    要:在政府推动立法模式下,多数管理相对人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因其慑于行政制裁而遵守动物卫生法律规范,故而在守法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惰性。由于影响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的疫病和药残控制,需要区域或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奏效,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已经深刻的认识到,必须将动物疫病和药残控制以及政府的服务统统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质量才有保障。特别是一些外向型企业非常渴望能在动物卫生立法中发挥一些作用,这些企业渴望他们的意见能够在动物卫生立法中予以采纳。这就说明我国动物卫生立法模式适当引入企业推动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专家强调指出,在我国,动物卫生措施主要通过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发布,相关的企业又是实行这些动物卫生措施的主要对象,提前让守法主体参与立法活动,这对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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