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概述]2002年8月21日,某市农业局接到群众举报,某饲料厂销售禁用的“抗生素药渣”,县农业局立即对举报调查核实。经查,某饲料厂从外省购进—批“抗生素药渣”,共销售13.26吨,销售价格为每吨1,160元,总计销售额为15,381.6元,此情况以该饲料厂负责人朱某的证明材料和调查笔录为证。县农业局认为该饲料厂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给予该饲料厂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81.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3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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