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业部2008年1号文件颁发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据了解,明确规定并规范在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尚属首次。过去,这样的机构一般设立在农机鉴定或者推广单位。农业部要求,各地要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摘自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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