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的理解 |
| |
作者姓名: | 莫克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潼南县林业局林业派出所 |
| |
摘 要: | 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地表可燃物剧增。在森林防火期内,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在对“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上存在分歧,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
关 键 词: | 更新造林 赔偿 《森林防火条例》 退耕还林工程 森林防火期 森林火灾 可燃物 案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