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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械充废品 判刑3年罪应得
引用本文:邓祥国,唐庆元.盗窃机械充废品 判刑3年罪应得[J].湖南农业,2005(4):27-27.
作者姓名:邓祥国  唐庆元
作者单位:东安县人民法院,425900
摘    要:捡破烂变废为宝,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如果像邓树林一样专偷别人的机械设备当废品卖,那就对社会有害了。2004年9月29日上午,东安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对邓树林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关 键 词:盗窃罪  邓树林  有期徒刑  罚金  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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