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机械充废品 判刑3年罪应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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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祥国,唐庆元.盗窃机械充废品 判刑3年罪应得[J].湖南农业,2005(4):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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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祥国 唐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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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安县人民法院,42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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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捡破烂变废为宝,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如果像邓树林一样专偷别人的机械设备当废品卖,那就对社会有害了。2004年9月29日上午,东安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对邓树林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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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邓树林 有期徒刑 罚金 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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