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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不服林业行政处罚案的评议
引用本文:蒲少华.对一起不服林业行政处罚案的评议[J].湖南林业,2000(10).
作者姓名:蒲少华
摘    要:案由 ]  刘某某系湖南省 A县一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 1998年 2月 20日持一县内木材运输证运输杉条 15立方米,到 A县林业局转办省内木材运输证时,因天色已晚,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刘某某为了节约开支赶时间,在未转办省内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当晚就将木材运往 B县。途经 A县某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在运输证背面加盖过境验证专用章后予以放行。途经 B县某地时, B县林业公安分局的干警将车拦下检查。因刘某某持的是县内木材运输证, B县林业公安分局便以无证运输为由,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 39条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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