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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后再犯,应该当罚不误
引用本文:舒国庆,翟振家.罚后再犯,应该当罚不误[J].湖南林业,2000(12).
作者姓名:舒国庆  翟振家
摘    要:〔案例〕 1999年 9月,曾某雇车从桃源黄石镇装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杉、松、杂半成品一车,共 13立方米,运往澧县销售,途径桃源九溪地段时,被桃源县林政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予以全部没收,后以 250元变价给曾某。曾某凭桃源县开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 250元钱的木材变价款票证继续运输。车行到临澧境内时,被群众举报,后被临澧县林业局林业派出所查获,按照《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了曾某的全部木材,后在曾某的一再请求下,变价 3500元处理给他。曾某不久上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认定:临澧县林业局对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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