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山林权属行政审判协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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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伯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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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和不适用调解原则,规范了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或撤销、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判决,并且不能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和结案方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同志认为,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既不能判决变更政府的处理决定,又不能调解结案,人民法院纯粹是对政府确权处理的监督。因而在具体办案时单纯就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展开审查,就案办案。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局限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的作用,难以取得较好的诉讼效果。当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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