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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义不容辞”,承担责任“责无旁贷”
作者单位:;1.中国农资传媒;2.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案情介绍张三系甲公司的员工,为了每月能够多领取一部分应得工资,便与甲公司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一来,甲公司既不用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也不用再扣除张三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因甲公司和张三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甲公司也就无法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甲公司考虑到发生工伤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便给张三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张三。不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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