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
| |
摘 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政案件的管理,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力度,提高办理林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受理、查处林政案件,办理群众举报以及对林政案件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