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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模式下参与主体收益分配分析——以“农户+合作社+超市”模式为例
摘    要:利用在山东烟台的调查数据,以苹果为分析对象,分析了"农超对接"模式中农户、合作社、超市之间的收益分配情况。研究发现,在"农超对接"模式中,农户、合作社、超市进行了有效的合作,获得了超过单独经营的收益,3者的收益比例分别为42.11%、13.11%、44.79%。在此基础上,运用带风险修正因子的Shapley值法对3者的收益分配结构进行调整,使其更趋于科学合理,经过调整,以上3个参与主体的收益比例分别为38.60%、30.14%、37.94%。研究表明,为促进"农超对接"模式更好地发展,应扶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农户的培养,完善超市农产品经营模式,适当降低农产品准入门槛,并制定保护价格、建立返还机制,共建信息平台,以提高参与主体积极性及"农超对接"模式运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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