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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建议
引用本文:苏绍元,姜存炎,张晓波.对《种子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建议[J].种子科技,2002,20(6):334-335.
作者姓名:苏绍元  姜存炎  张晓波
作者单位:襄樊市种子管理站,湖北,襄樊,441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 ,是我国种子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它对于依法治种、以法兴种必将产生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种子法》实施一年多来 ,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笔者根据在实际工作中亲身体会 ,现提出一些建议 ,供商榷。1 品种审定1.1 主要农作物审定。《种子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审定后的种植区域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从宏观上讲无可非议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例如 ,国家和河南省对某个大豆品种进行了审…

关 键 词:《种子法》  种子产业  存在问题  实施
文章编号:1005-2690(2002)06-0334-02
修稿时间:2002年7月8日

Suggestion on Some Problems after Applement SEED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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