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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关 键 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员会  安全法  会议  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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