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种子法规中生产许可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引用本文:蒋步银,卞卫东,赵斌.种子法规中生产许可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种子,2004,23(9):93-93.
作者姓名:蒋步银  卞卫东  赵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农业局,兴化,2257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定了种子生产的行政许可,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等项目,对种子生产面积未作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在提交材料中未要求申报制种面积,第九条第一款也未要求生产许可证注明制种面积,第二款作出了生产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大部分省的种子管理条例同样未对制种面积作出申报要求,并都作出了有效期三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种子的产出放松了要求,给种子质量带来了不可控因素.本文就其表现及对策提出自已的看法,以期在种子界能引起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思考.

关 键 词:种子法规  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许可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