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中生产许可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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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步银,卞卫东,赵斌.种子法规中生产许可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种子,2004,23(9):9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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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步银 卞卫东 赵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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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农业局,兴化,22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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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定了种子生产的行政许可,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等项目,对种子生产面积未作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在提交材料中未要求申报制种面积,第九条第一款也未要求生产许可证注明制种面积,第二款作出了生产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大部分省的种子管理条例同样未对制种面积作出申报要求,并都作出了有效期三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种子的产出放松了要求,给种子质量带来了不可控因素.本文就其表现及对策提出自已的看法,以期在种子界能引起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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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法规 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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