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近年来,针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引发的农药中毒和农产品出口受阻等问题,很多地方相继开展了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但是,有些做法超越了现行法规的约定范围和权限,而且个别地方在没有足够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意限制使用某些农药,甚至为地方保护设置市场准入关口。这些做法影响了我国农药管理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有序进行,影响农药工业和农业生产发展。为使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于2002年6月28日以农业部第17号令,发布了《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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