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减轻湖北省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湖北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税费合理、征管并重、分类列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湖北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重新核定,以鄂政办发[2004]141号文件通知全省,于2004年9月29日起执行这个统一的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本栏目现刊登这个地方性规定的全文,目的是让读者了解一些地方对于规范基层畜牧兽医站收防疫费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先进的做法,如果您想发表对此事的看法,可以登陆我社的网上论坛:www.cahb.net/bbs/in-dex.asp,进入“中国牧业通讯网-网上论坛→中国牧业通讯杂志社咨询台→采编部→黄昕”分论坛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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