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少弟,李绍亮,张周科,朱晓侠.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J].中国种业,2005(5):22-23.
作者姓名:李少弟  李绍亮  张周科  朱晓侠
作者单位:陕西省岐山县种子管理工作站,722400
摘    要:种子虽小,关系重大.国家把种子作为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相应许可证才能够解除这种禁止和限制,开展种子经营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又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均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关法规又规定以上 3种形式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面就办理备案的有关可操作性具体问题作以探讨.

关 键 词:《种子法》  种子经营者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工作  依法行政
修稿时间:2005年3月4日

Discussion on putting on records of dealing in seed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