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李少弟,李绍亮,张周科,朱晓侠.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J].中国种业,2005(5):22-23. |
| |
作者姓名: | 李少弟 李绍亮 张周科 朱晓侠 |
| |
作者单位: | 陕西省岐山县种子管理工作站,722400 |
| |
摘 要: | 种子虽小,关系重大.国家把种子作为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相应许可证才能够解除这种禁止和限制,开展种子经营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又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均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关法规又规定以上 3种形式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面就办理备案的有关可操作性具体问题作以探讨.
|
关 键 词: | 《种子法》 种子经营者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工作 依法行政 |
修稿时间: | 2005年3月4日 |
Discussion on putting on records of dealing in seed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