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车祸de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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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明诚.三起车祸de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J].中国农机监理,2002(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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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明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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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吉安县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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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这样3起车祸,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是由农用车辆所引起,而且人们对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受益人应不应该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各方意见大相径庭。(一)刘某雇请李某(无证)驾驶拖拉机,从麦场将麦子运回家。停车卸麦处适逢上坡,李某未熄火停车,让随车的刘某用石块顶住挂车的轮胎。正在卸车时,拖拉机往后溜,将一个4岁男孩挤压在墙壁上死亡。在本案中,人们普遍认为驾车人李某应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受益人刘某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是驾驶员,不是直接责任人,没有明显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拉机是为刘某运小麦,刘某是受益者,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应由李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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