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销售多家委托市场反映问题多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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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国林 刘永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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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遵义县种子公司,贵州,遵义,56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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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种子市场全面放开,企业竞争日趋激烈,这本是一剂提高种子质量,增强种子企业服务意识的良药,但一些种子公司或个人利用《种子法》没有明令禁止多家委托这一空子大做文章。从近年来种子市场综合反映来看,多家委托销售种子有以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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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销售 种子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 经营活动 合法权益 农村稳定 农业增效 |
文章编号: | 1005-2690(2006)01-0010-02 |
修稿时间: | 2005-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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