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着规模小、实力薄弱、经营业务层次低、未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创办人结构,运行机制尚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通过立法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效解决合作组织身份等问题.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与日本农协的产生背景、立法保障原则、政府扶持鼓励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使得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有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经验的可能;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应当在中央机构管理指导下,全面丰富业务内容,全体农民合作组织成员普遍参与,应当有完备合理的组织体系和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才能得以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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