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是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议题之一.根据中国国情并借鉴国际立法经验,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法制建设应当采取国家主导模式,并配合一定的合约安排.惠益分享不仅应当考虑货币惠益,还应当将纳入对加强中国科技机构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中长期非货币惠益.通过国家为主、实际提供者为辅的共同商议条件制度明确对生物遗传资源及其衍生品的商业使用和其他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分享的条件、义务、程序、类型、期间和分配方法与机制等,并建立非营利的国家信托基金加强对惠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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