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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作者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摘    要:正(接上期)第五章审定与公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品种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育种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DUS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

关 键 词:农作物品种审定  品种试验  公告号  二十五条  试验总结  区域试验  育种者  测试报告  汇总结果  测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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