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效果差异的实证检验 |
| |
引用本文: | 曹霞,郅宇杰.不同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效果差异的实证检验[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23(1):23-29. |
| |
作者姓名: | 曹霞 郅宇杰 |
| |
作者单位: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文中选取我国285个城市2015-2019年的面板数据,运用经济学模型实证检验了由检察机关、环保组织与行政机关三类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效果差异。研究发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要优于环保组织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并不显著。为进一步优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坚持以常规治理为主,“运动式治理”为辅的环境治理模式;环保组织应当从准入资格、诉讼能力、政策扶持三个方面赋能添力,提升其环境治理效果;行政机关则需保持谦抑性,平衡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诉讼之间的关系。
|
关 键 词: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不同诉讼主体 效果差异 实证检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