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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输官司
引用本文:冷华.“四不”输官司[J].农家参谋,2011(7):41-41.
作者姓名:冷华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书香路101号县法律事务所;
摘    要:不注重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关 键 词:官司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不合格商品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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