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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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冷华.“四不”输官司[J].农家参谋,2011(7):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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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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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钟山县书香路101号县法律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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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注重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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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官司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不合格商品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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