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渔业法》努力做好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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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德利,只秉义.学习贯彻《渔业法》努力做好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J].中国水产,2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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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德利 只秉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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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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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渔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统一规划,实行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这一条规定告诉我们:渔港建设要统一规划;谁投资建港就拥有渔港的所有权、使用权;渔港的所有权、使用权不管属于谁,其监督管理权都属代表国家的渔港监督机构。 学习《渔业法》第二十七条,结合《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市渔港的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渔港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统一规划 新《渔业法》规定:“渔港建设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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