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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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小刚, 袁腊梅, 付晓荣, 罗少林, 彭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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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西省樟树市种子管理站,331200; [2]江西省樟树市农业局,33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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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1生产许可管理1.1检查是否持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企业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前提是,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安排生产,不得先生产后办证、边生产边办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凭种子企业的书面委托、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种子生产,严禁无证生产。1.2检查是否依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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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生产基地 杂交水稻种子 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生产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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