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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作者姓名:杨光
摘    要:正《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农药再评价是指运用最新的科学评价技术和方法,对已批准登记并生产、使用的农药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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