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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势在必行
引用本文:武康明.林业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势在必行[J].山西林业,1996(4).
作者姓名:武康明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摘    要:这里所说的“统贷统还”的贷款办法,就林业贷款而言,就是林业部门将其所辖区域内或所辖单位发展林业或治沙的贷款,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承贷,到期由该实体负责偿还。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发信贷部在《1996年的开发信贷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分行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林业、治沙贷款实行统贷统还的办法进行尝试。但必须由农发行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批。”对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林业、治沙贷款实行统贷统还的办法是可行的,并具有普遍实践的意义。一、实行统货统还的贷款办注是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林业是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于一体的特殊产业,肩负着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历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86年以前,国家每年拨大量的资金由林业部门按林业发展规划和防治沙漠化工程规划用于林业和治沙,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七五以来,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能满足林业、治沙工作的需要,因而国家对林业建设中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部分,由使用拨款改为使用贷款。根据这几年使用贷款的实践,在目前的资金供应体制下,实行统贷统还的贷款办法,有利于林业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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