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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政府职能与法人义务
引用本文:牛崇桓,钟云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政府职能与法人义务[J].中国水土保持,2016(2):8-11.
作者姓名:牛崇桓  钟云飞
作者单位:1.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北京,100053;2.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吉林长春,130021
摘    要: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基础性工作,水土保持监测分为监督性监测和管理性监测,监督性监测是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管理性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两者的任务、内容、要求、作用等均有不同,既不重复,更不矛盾,不能相互替代。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对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监测的水土保持管理功能,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义务,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的全面落实。

关 键 词:水土保持  监测  职能  义务  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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