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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偷钓“苦果”自食
摘    要:1996年7月1日下午,原告刘亚龙(男,33岁,个体户,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未经被告张洪(男,25岁,鱼塘承包户,云南省昆明市上马村人)允许且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到被告张洪承包的鱼塘垂钓.鱼塘边插有“禁止钓鱼”的警告标示牌.原告在垂钓过程中,鱼竿与高压线相碰,导致全身被电击伤.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原告全身被高压电击伤并有电弧烧伤多处,治疗已经花费34568.29元.一纸诉状,刘亚龙将鱼塘承包户张洪和昆明市供电局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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