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农业部新颁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摘    要:农业部新颁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动物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对畜禽标识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畜禽标识施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关 键 词:畜禽养殖场  标识管理  档案管理  农业部  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  产地检疫  监督机构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