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新颁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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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业部新颁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动物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对畜禽标识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畜禽标识施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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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畜禽养殖场 标识管理 档案管理 农业部 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 产地检疫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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