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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检疫执法主体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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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报(1999)33号“关于如何确认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检疫执法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执法主体,有权依法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动物屠宰实施检疫。同时,为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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