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为何“报而不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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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均兴 严成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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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然而,因报废车违章上路造成的交通事故却时有发生,也常见诸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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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报废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管理部门 报废标准 营运车辆 机动车 安全状况 上路行驶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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