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农药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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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勤古.经营过期农药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J].河北农业,2007(2):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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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勤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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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海县岗埠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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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工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有些造假者从某医药公司陆续购进2000箱过期的农药,以及翻新包装所需的大量包装箱、合格证、标贴、封箱带等材料,对过期农药进行“改头换面”,重新上市。他们首先把每只玻璃瓶上的原生产日期擦去,然后将预先打印好的生产日期字样刷在玻璃表面,并包装成箱。一番炮制之后。该医药公司1999年8月和2000年3月生产、保质期为两年的中西杀灭菊酯氰戊菊酯乳油等农药,赫然成为2003年2月生产的“新药”。工商执法人员在造假者开办的这间所谓“工厂”的多间仓库内,查到了多种过期农药,包装箱上印刷的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该“工厂”的办公室有关人员也不能当场出示相关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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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期农药 法律责任 生产日期 经营 氰戊菊酯乳油 执法人员 医药公司 包装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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