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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中国种业保险制度
引用本文:耿月明,袁国保.试论建立中国种业保险制度[J].种子科技,2003,21(1):1-3.
作者姓名:耿月明  袁国保
作者单位: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武汉,430070
摘    要:种业风险具有偶然性、不可预测性及严重性,一旦种业风险出现,不仅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种子企业面临灭顶之灾。这种风险严重制约了中国种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建立保险制度。种业保险定位于产品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对约定的事项负责赔偿。凡中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参加种业保险。保险费由三方面负担:一是国家资助;二是企业缴纳;三是从缴纳税中提取。要建立种业风险制度,中国种业应加强三个方面基础工作。一是推行种子质量认证;二是建立国家、省两级种子事故鉴定委员会;三是制定种子赔偿管理办法。

关 键 词:中国  种业  保险制度  生产经营
文章编号:1005-2690(2003)01-0001-03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12

Discussion on Established the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s Seed Indust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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