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林区野外用火实行风险抵押制度 |
| |
作者姓名: | 融安县防火办 |
| |
作者单位: | 融安县防火办 |
| |
摘 要: |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明确野外用火审批权限,融安县严格实行野外用火四级审批交纳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 1.凡申请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层层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和发给“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用火。 2.计划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面积3~10亩的由屯长及村民委审批,并收取抵押金10~30元;11亩至100亩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每亩收抵押金5元;100以亩上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每亩收取风险抵押金5元。近年来全县申请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基本上都聘请县消防队员进行大面积的炼山造林备耕…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