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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魏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查处与思考》一文的商榷
作者姓名:李铁全  郭立民  林世武  李学花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动物防疫监督所,030027
摘    要:本刊2006年第五期,刊登了滕崇光等作者撰写的《魏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查处与思考》一文。该案例比较典型,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比较头痛的一件事,当违法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时,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依据第48条,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罚。现就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探讨,供同行商榷。1“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2款,对库存疑似染疫产品予以封存,采样送重庆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

关 键 词: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 经营 死因 监督机构 动物卫生 当事人 违法
文章编号:1005-944X(2006)12-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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