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了销售种畜禽 不得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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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芦秀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了销售种畜禽 不得有的行为[J].中国畜禽种业,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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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芦秀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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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了销售种畜禽 不得有的行为@芦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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