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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应受罚
摘    要: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读者杭某来电:本村郑某今年在承包林地中私自挖塘养鱼,经劝阻不予理睬。请问:该给予郑某何种处罚?答:《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关 键 词:林地  江苏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用途  挖塘养鱼  改变  恢复原状  主管部门  林业  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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